行業新聞
loopmaster energy2016-01-11
山東省
1、山東省住建廳和財政廳2015年10月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對應用可再生能源并綜合利用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環保技術,且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項目,應優先列入示范任務,統籌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與綠色建筑發展。要嚴格落實12層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并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和施工的要求。
鼓勵和支持高層建筑太陽能光熱系統、太陽能中高溫、太陽能與熱泵復合系統供暖制冷等技術應用。
2、濟南市政府2015年3月發布《關于規范建筑應用地源熱泵系統管理的通知》(濟南市):
凡符合地源熱泵技術應用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建筑,應優先開發建設應用土壤源(地埋管)熱泵系統、地表水源(含污水、工業余廢熱、河、湖等)熱泵系統。地下水源熱泵系統按照《濟南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對于技術先進、具有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推薦列入省、市建筑節能示范項目,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為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保證施工質量和環保要求,地源熱泵系統產品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確保具有合理的性能價格比,嚴禁單純的低價中標。
3、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財政局2015年11月印發《全國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濟南市建設實施方案》(濟南市):
列入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每平方米補助20元,項目立項后撥付60%,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的40%。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其他合作管理模式的項目,補助資金可按合同約定撥付相關單位。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積極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節能改造。
4、青島市政府2015年1月發布《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青島市):
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按照現有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運行補貼標準,對新建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和生物質集中供熱項目居住建筑部分給予補貼。污水源熱泵供熱項目原則上免費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熱(冷)。
支持采用清潔能源供熱的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國家、省、市清潔能源、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
5、濰坊市政府2015年5月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的意見》(濰坊市):
開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突出空調、通風、照明、熱水、電梯等用能系統、設備改造重點,率先對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降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
對達到綠色建筑星級標識的項目給予資金獎勵。按照一星級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二星級20元/平方米、三星級40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獎勵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安排。
實施建筑降耗激勵機制。對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采熱系統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管網熱平衡改造三項全改項目,同級財政每平方米給予不低于30元的補助。
浙江省
1、《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草案)》于2015年9月公開征求意見(未正式發布):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
利用太陽能、 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申請項目資金補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水源)熱泵技術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統用電可以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民用建筑以地表水源為熱源采用熱泵技術供暖制冷,采取安全、環保回流措施的,按照實際消耗水量計收水資源費。
2、杭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發布《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杭州市):
鼓勵支持在規模化養殖場、設施農業基地、城市綜合體、大型賓館商場、大型公共建筑、別墅區和高檔住宅小區等區域推廣使用地源(水源)熱泵技術。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必須使用一種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貼。對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應用,按照每平方米負荷面積的一定標準予以補貼。
3、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15年4月起實施(杭州市):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空氣能、水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風、遮陽、余熱廢熱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節能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新建保障性住房、國家機關辦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采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熱水供應等。
4、寧波市政府發布的《寧波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于2015年3月起施行(寧波市):
重點推廣太陽能光熱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照明、地源熱泵、水源熱泵、空氣能熱泵熱水系統、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民用建筑采用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政府投融資的民用建筑項目及新建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福建省
1、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月發布《廈門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廈門市):
積極推動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充分利用我市海洋資源,大力推廣海水源熱泵技術。繼續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建設,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
對購買二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的業主給予返還20%契稅,購買三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的業主給予返還40%契稅的獎勵;對一星級綠色建筑(住宅),給予建設單位每平方米30元、且不高于當年中央和省政府對二星級綠色建筑補助總額的70%的市級獎勵;二、三星級綠色建筑(住宅)根據中央和省政府當年的補助標準總額,按1:1給予建設單位市級獎勵;對除住宅、財政投融資項目外的星級綠色建筑,給予建設單位每平方米20元市級獎勵。
2、廈門市建設局、財政局2015年9月發布《廈門市綠色建筑財政獎勵暫行管理辦法》(廈門市):
對于建設單位和買家(業主)的獎勵主要依據“星級”,進行不同金額的獎勵。對開發建設綠色建筑的建設單位,市財政的獎勵標準為:一星級綠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3 0元;二星級綠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4 5元;三星級綠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8 0 元;除住宅、財政投融資項目外的星級綠色建筑每平方米20元。
對購買二、三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的業主,財政則給予返還契稅的獎勵。對購買二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的業主給予返還2 0 % 契稅,購買三星級綠色建筑商品住房的業主給予返還40%契稅的獎勵,契稅獎勵實行先征后獎原則。
3、福州市建委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福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2015年1月起施行(福州):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財政性投資的保障性住房、2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綠色生態城區新建居住與公共建筑項目等五大類新建建筑項目,應當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土地出讓、立項、建設和管理。
推動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新建12層及以下住宅、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賓館飯店、游泳池等熱水需求較大的建筑,必須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具備條件的民用建筑要積極采用淺層水源、污水源等熱泵技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新疆自治區政府2014年1月發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綠色建筑行動方案》:
鼓勵城市新建區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規劃、建設和運行。2015年末,實施2個綠色生態城區示范建設。2020年末,實施7個綠色生態城區示范建設。
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4600萬平方米。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8250萬平方米。
因地制宜推廣自然采光、自然通風、遮陽、高效空調、熱泵、雨水收集、規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術。
2、新疆自治區政府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于2015年10月實施:
新建建筑應達到總能耗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節能標準,其中居住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節能標準。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后取得節能建筑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供熱計量收取熱費。尚未制定供熱計量收費標準,或者供熱企業不實行按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可以按照原供熱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繳納熱費。